公司介绍
公司公告
关于开展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更好地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开展专项检查。现将专项检查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项目
(一)检查对象
具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和《在沪建设工程企业诚信手册》、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所有招标代理机构。
(二)检查项目
1、已完成招标的项目: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在本市完成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标段),以中标通知书备案时间为准。
2、正在实施招标的项目:2011年9月26日至2011年10月31日期间正在本市实施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标段)。
二、检查方式和重点
(一)检查方式
1、对已完成招标的项目,采用招标代理机构自查与招投标监管部门抽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
2、对正在实施招标的项目,由各监管部门对监管项目按要求检查。
(二)检查重点
本次专项检查重点对涉及信访投诉的、发生过安全质量事故的、招标代理机构自查不申报和问题零申报的,及正在实施公开招标的项目(标段)进行检查。
三、组织部门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组织专项检查工作。各区县招投标监管部门和委托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按专项检查要求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四、检查主要内容
专项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招投标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执行情况;
(二)《若干意见》中相关要求贯彻执行情况;
(三)《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规范》执行情况。
五、工作步骤和方法
(一)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检查分为四个阶段,包括部署阶段、自查阶段、抽查阶段以及总结阶段。
1、部署阶段(2011年9月25日前)
市市场管理总站召开会议,部署启动专项检查工作。
2、自查阶段(2011年10月20日前)
针对已完成招标的项目,根据专项检查要求,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实际情况认真填写自查表格(附表1),并形成自查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后,按时上报市市场管理总站。
3、抽查阶段(2011年10月31日前)
(1)已完成招标项目的抽查
根据各招标代理机构自查情况,由市市场管理总站按照附表2的要求组织抽查。
确定被抽查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从所有招标代理机构中按10%比例随机抽取(甲级、乙级招标代理机构抽取比例为4∶1)。
对被抽到的每个招标代理机构,随机抽取5个以内被检查项目(标段),其中勘察、设计、监理各1个项目(标段),其余为施工项目(标段)。
(2)正在实施招标项目的抽查
各监管部门对每一个公开招标项目(标段)按附表3要求进行检查,并于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汇总(附表4),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市市场管理总站。
4、总结阶段(2011年11月30日前)
市市场管理总站结合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形成书面专项检查报告,并召开会议,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点评,通报情况。
(二)工作方法
1、检查结论
本次专项检查按照相关检查标准,对项目检查结果划分为合格、
基本合格以及不合格三类。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或者经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公示的资质比对结果未达到相应标准的招标代理机构,判为不合格。
2、处理方式
本次专项检查采取边检查、边督促整改、边处理的办法,对于专项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整改不力的,由监管部门进行约谈,或移送相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被行政处罚的记入单位诚信手册。
六、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监管部门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明确责任,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专项检查各项工作。
(二)各招标代理机构应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检查,按照本通知要求,如实填报相关资料,并配合做好各项检查工作。
(三)专项检查中,检查人员要廉洁自律,不得接受检查对象的馈赠,对检查情况记录必须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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